第六百七十二章 以子之矛,陷子之盾(5/5)
作品:《乾隆四十八年》权利放弃佃耕,所有经济损失有放佃者承担。>
四、地主不得以押租的形式预收地租,若遇歉收则应调降。佃租期不得低于6年,租约期满后,除非地主收回自耕,否则仍应租给原佃农;地主若要出售土地,不得将田骨和田皮分拆交易,同时北海镇军管会有优先承购权。>
五、在自耕农方面,对不足2亩地的自耕农免征一切税赋,仅在销售过程中征收5%的固定税费,此外如果是农会成员在税收上可减免1%。>
六、民政将拨款五十万在胶东地区成立农村信用部,为农会成员提供借贷和存款等一系列服务。>
七、对于民间放印子钱的行为,一经军管会查获,借贷人只需偿还本金,无须支付利息;还不起的最高可分十期偿还。同时军管会将对放贷人施以本金五倍的高额罚款,并追究刑事责任。>
相关政令的发布,立刻在胶东四县引发轩然大波。原本对工作队笑容满面的缙绅地主再遇到到工作队的成员,要么苦口婆心的用“不与民争利”来劝说,要么就惶惶不可终日。这些人无一例外的派出了自家的亲随,跑到本村本乡最穷困的佃户家里,又是送粮食,又是嘘寒问暖。一时间,各乡各村的缙绅们全都成了大善人。>
然而令他们没想到的是,农户们不是傻子,谁是真心对自己好他们心里一清二楚。不用再受印子钱盘剥,能有属于自己的地,这是他们从来都不敢想的事,谁不支持谁才是傻蛋呢!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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